香港私人公司
1.1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分为公众股份公司或私人股份公司,有股本的公众或私人无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大部分担保有限公司是由非牟利组织成立,而大部分公众公司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1.2 公司如希望:
(1) 限制本身的责任;
(2) 只获取私人资金;及
(3) 为股东带来财务回报,
则宜选择成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大多数公司均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我们亦只讨论此类公司。
香港私人公司的特点
1.3 私人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
(1) 限制转让公司本身股份的权利;
(2) 限制本身成员人数在 50 人 ( 不包括僱员 ) 以内;及
(3) 禁止邀请任何公衆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公司债权证。
香港私人公司股东的责任
1.4 公司每一成员的责任限于该成员所持股份的未缴股款 ( 如有 )。因此,如公司无偿债能力和被清盘,股东只会损失他们在公司的协定投资,而无需进一步为公司的任何负债出资。
持续维持业务存续责任
1.5 有关香港公司的存续责任可分为每年均须履行的责任,以及只有在公司架构及其他事宜出现变动时才会産生的责任 。如公司宣布成为《公司条例》下的不活动公司,公司无需履行此等年度责任。
香港私人公司注册成立前的合约
1.6 任何人士如有意以一间尚未注册成立公司的名义或代表该公司订立合约,该名人士个人须为该合约负上责任。该合约可于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公司追认 ( 在此情况下,该名人士将无须负上个人责任 )。而通常,运用「空壳」公司去签订合约则可避免出现此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