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活动公司
7.1 不活跃的香港私人公司可归类为「不活动公司」。要成为「不活动」公司,必须通过一项特别决议,以授权各董事向注册处处长交付该项特别决议,声明公司将成为一家不活动公司。一经办妥所有必要的手续后,该公司将获豁免遵守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编制及提交周年申报表以及进行账目审核等规定。
7.2 倘若一家公司自注册成立日期或任何其他指定的日期以来,并未曾参与被称为「会计交易」,则该公司有资格申请不活动状态。「会计交易」是根据《公司条例》第 373 条规定,须记入公司的会计纪录的交易,其中包括款项的收支、货物买卖、资産 与负债,但不包括法律规定公
司须支付的费用,例如年度商业登记费。
7.3 在公司再次活动之前,董事必须向注册处处长另行交付一项特别决议,声明该公司拟参与一宗会计交易,此时,该公司不再是不活动,而正常的规定将再次适用。能够让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的好处是维持公司的成本可大幅降低,无须清盘或向注册处处长申请注销公司登记。